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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4 07:45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办法

1、凡进入我院工作、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口;本院教职工的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将学校办公室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数据及入户所需的费用等交到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到派出所入户(也可以自己去办理)。

2、凡进入我院的教职员工,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均应凭人事聘用、报到单、户口迁移等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调离我院的教职工,须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4、教职工集体户口由保卫处管理。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需要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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