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的本金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农村特岗教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省辖市、县(市、区)。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毕业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毕业生自负。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供以下申请证明材料:
(一)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 8-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毕业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录用手续、就业协议、聘任合同任一材料复印件;
(五)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无需提供);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 月 1 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贷款代偿。
第十条服务期满后符合代偿条件但超过两年仍未按规定办理代偿手续的服务基层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代偿资格。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表》。
(二)毕业生持《申请表》履行贷款情况审核手续。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由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审查;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由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查。
(三)毕业生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对毕业生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市级学生资助部门复核。市级学生资助部门复核后,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四)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将有关审批文件及名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财政厅、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
(二)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按照规定足额配套,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县级学生资助部门要建立完整准确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档案,并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及时告知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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